Singapore
新加坡录音法:同意规则与处罚(2026年)

新加坡没有专门的窃听法规,因此在事实上属于单方同意管辖区:参与者可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而组织机构则受到《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更严格的制度约束,该法要求在任何录音开始之前必须获得同意并事先通知。
这是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建议。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执业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
快速解答:新加坡录音法
对私人个人而言,新加坡实际上是一个单方同意管辖区。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参与者在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无论是当面还是通过电话进行。
单方同意规则也有真实的限制。如果录音包含机密信息,而您后来分享或使用了该录音,则可能承担违反保密义务(breach of confidence)的责任。组织机构则适用完全不同的制度:《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要求在任何与业务相关的录音开始之前,必须获得同意并事先通知。
新加坡这一拼接式法律框架建立在五大支柱之上: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 规范所有组织机构的录音行为
- 《Penal Code 1871》: 偷窥罪行(第377BB条至第377BE条)及一般刑事条款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 针对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属于外部人员或黑客式罪行,而非对录制自己通话的一般性禁止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POHA): 通过录音进行骚扰、跟踪、非自愿私密影像(NCII)
- 普通法上的违反保密义务: 滥用机密录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没有窃听法规并不意味着新加坡对此持放任态度。滥用录音可能招致民事诉讼、最高达S$1 million的PDPA罚款,以及包括鞭刑在内的刑事制裁。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是新加坡数据隐私制度的基石。该法于2012年颁布,并自January 2013起分阶段生效,为组织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数据设立了全面规则,其中明确包括可识别个人的语音和视频录音。
PDPA适用于组织机构,而非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这并非仅仅是一个未明说的适用范围空白:section 4(1)(a)明确规定,该法第3至6B部分对以个人或家庭身份行事的个人不施加任何义务。因此,个人出于私人原因录制自己的对话,完全不受PDPA数据保护义务的约束。
同意义务(Section 13)
Section 13要求组织机构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之前,必须获得该个人的同意。就录音而言,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告知对方正在进行录音,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PDPA承认三种形式的同意:
- 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 通过口头、书面或明确的肯定性行为明确给予的同意。PDPA本身并未使用这一确切用语;标题为「Provision of consent」的section 14,规定的是任何同意必须满足的有效性条件。
- 推定同意(Deemed consent,Section 15): 当个人自愿为某一目的提供个人数据,而合理之人会认为该目的属于适当范围时,即视为已作出同意。
- 通过通知推定同意(Deemed consent by notification,Section 15A): 由2020年修正案引入,允许组织机构就某一目的通知个人,若个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选择退出,则可继续进行。该机制常用于场所内张贴的闭路电视(CCTV)告示。
通知义务(Section 20)
在收集个人数据之前或收集的同时,组织机构必须告知个人收集其个人数据的目的。在录音场景下,这意味着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清楚说明通话或会议正在被录音,并解释原因。
目的限制义务(Section 18)
录音只能用于已向个人告知的目的。企业若为质量保证目的录制通话,之后不得在未重新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录音用于营销或纪律处分目的。这是一项持续性的义务,而非一次性的勾选事项。
PDPA处罚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负责执行PDPA,并可根据1 October 2022起生效的强化处罚框架实施罚款:
| 组织规模 | 最高罚款 |
|---|---|
| 本地年营业额不超过S$10 million | S$1 million |
| 本地年营业额超过S$10 million | 新加坡境内年营业额的10% |
因PDPA违规而遭受损害的个人,还可依据Section 48O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禁制令、宣告及赔偿。
2020年修正案及近期发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mendment) Act 2020》引入了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更高的罚款、扩大的同意例外情形,以及数据可携带性框架。PDPC在执法方面日趋积极。在2025年的一次执法行动中,PDPC因Marina Bay Sands Pte Ltd未能保护会员个人数据,对其处以S$315,000的罚款。
《PDPC Advisory Guidelines on the PDPA for Selected Topics》(May 2024修订版)就工作场所监控、CCTV部署,以及各种录音场景下的同意框架提供了详细指引。
新加坡的电话录音
私人个人
对于以个人身份拨打电话的人而言,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禁止录制自己的通话。您无需通知对方。法律风险出现在通话之后:如果对话包含机密信息,而您后来分享或使用了该录音,则可能面临违反保密义务的索赔。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不适用于参与者的录音行为。Section 6将未经授权,通过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装置截取计算机功能的行为定为罪行,其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权访问该计算机系统,而非对话另一方是否同意。这是一种外部人员或黑客式罪行:参与通话的一方录制自己参与的通话,并不构成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新加坡也没有一般性法规,将外部人员使用不涉及任何计算机或电信设备的独立窃听装置,窃听他人对话的行为定为罪行。若因参与者以外的人未经授权截取您的通话而触发section 6,处罚如下:
- 首次犯罪: 最高罚款S$10,000、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并罚
- 再次犯罪: 最高罚款S$20,000、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并罚
- 造成损害的情形: 最高罚款S$50,000、最高监禁7年,或两者并罚
组织机构
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之前通知来电者。大多数新加坡呼叫中心和企业使用诸如「此通话可能会被录音,用于质量与培训目的」之类的自动语音作为通知机制。只要来电者获得切实的反对机会,在此类提示之后继续录音即构成PDPA Section 15A下的通过通知推定同意。
录音只能在所声明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保留,不再需要时必须安全删除。目的限制义务同样适用于已存档的录音:为质量保证目的收集的数据,若未重新取得同意,不得挪用于绩效管理审查。

《Penal Code 1871》:违反保密义务与一般条款
《Penal Code 1871》并不包含窃听条款,但其中若干条款与录音行为存在关联。
违反保密义务(普通法)
对于录音的个人而言,最重大的民事风险来自普通法上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行为。新加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在I-Admin (Singapore) Pte Ltd v Hong Ying Ting [2020] SGCA 32一案中确立了现行框架。根据该框架,原告必须证明:
- 该信息具备必要的机密性质。
- 该信息是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下被传达的。
- 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I-Admin案的一项关键发展,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要求其证明自己的良心未受未经授权使用行为的影响。这在录音纠纷中尤为重要,因为录音者必须主动证明使用或披露所录制的机密信息是正当的。2024年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2024] SGCA 16)进一步阐述了保密法,强化了这一框架。
秘密录音的可采纳性
新加坡法院通常接纳所有相关证据,不论其取得方式如何。您参与的对话所秘密录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及刑事诉讼中提交。新加坡司法机构明确接受音频录音、视频录像及CCTV录像作为《防止骚扰法》案件的证据。
录音的可采纳性与制作录音的合法性,被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并不能豁免因制作或分享该录音而产生的民事或刑事后果。
诈骗与刑事诽谤
如果录音被用于欺骗他人以谋取财务利益,则可能适用Penal Code的Section 415(诈骗,cheating)或Section 420。如果录音被伪造或剪辑,以向可识别身份的个人加诸虚假指控,则Section 499(刑事诽谤)依据Section 500,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POHA)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针对骚扰、跟踪及相关行为作出规定。POHA并未就录音设立一般性同意要求,但规范了录音事后的使用方式。
Section 3与Section 4:骚扰罪行
POHA的Section 3禁止意图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包括通过通讯方式实施的行为。Section 4则涵盖即使并非故意,但很可能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利用录音恐吓、羞辱他人,或反复联系他人,可能构成Section 3或Section 4罪行。
Section 3与Section 4项下的处罚:
- 最高罚款S$5,000及/或最高监禁6个月
- 累犯加倍处罚
Section 7:非法跟踪
POHA的Section 7将跟踪行为定为罪行。作为监视、跟随他人行为模式一部分的秘密录音,属于Section 7所禁止的「与跟踪相关的行为(acts associated with stalking)」,包括:
- 对他人进行拍照、摄像或录音
- 监视他人使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的情况
- 跟随他人
一项关键要件是,该系列行为必须对受害人或相关人员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处罚包括最高罚款S$5,000及/或最高监禁12个月;第二次定罪时处罚加倍。
保护令及其他救济
因录音而遭受骚扰的受害人,可向防止骚扰法庭(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申请保护令、停止发布令及加急令。法院可发出停止发布令,要求立即移除网络内容,有时须在48小时内完成。
偷窥行为与未经同意的私密录像
新加坡最为详尽和严厉的录音相关罪行,是2020年引入Penal Code、取代原Section 509的偷窥条款。
Section 377BB:偷窥
Section 377BB将在存在合理隐私期望的情形下,未经同意故意观察或录制他人的行为定为罪行。该罪行涵盖:
- 在浴室、更衣室或卧室内录制他人
- 使用装置观看或拍摄本不可见的私密身体部位(生殖器、臀部、乳房)
- 安装摄像头或其他装置以便利此类观察或录制行为
Section 377BB(7)项下的处罚:
- 最高监禁2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
- 若受害人未满14岁:强制监禁,并处罚款或鞭刑
在Nicholas Tan Siew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23] SGHC 35一案中,高等法院普通庭(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确立了威慑(deterrence)是Section 377BB罪行量刑的主导原则。法院采用了危害程度与罪责程度矩阵,起点如下:
- 低危害、低罪责:罚款或最高4个月监禁
- 中等危害、中等罪责:8至12个月监禁,可能附加鞭刑
- 高危害、高罪责:18至24个月监禁并附加鞭刑
Section 377BC:传播偷窥内容
Section 377BC将传播或为传播目的持有任何通过偷窥手段取得的录音录像定为罪行,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录音录像是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
处罚:
- 最高监禁5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
- 若受害人未满14岁:强制监禁,并处罚款或鞭刑
Section 377BD:持有偷窥或私密图像
Section 377BD将持有或访问偷窥或私密图像的行为定为罪行,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图像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或持有该图像可能造成羞辱、惊恐或困扰。
并不要求实际持有原始设备。访问电子数据,例如存储在云账户或远程服务器上的文件,即足以构成该罪行。
处罚:
- 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 若受害人未满14岁:强制监禁最高2年,并处罚款或鞭刑
Section 377BE:传播私密图像
Section 377BE专门针对未经当事人同意传播私密图像或录像的行为(通常称为非自愿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intimate imagery,NCII)。无论原始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同意拍摄,该罪行均可适用。以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相威胁,同样构成一项独立的刑事罪行。
高等法院在Public Prosecutor v GED [2022] SGHC 301一案中,针对Section 377BE罪行制定了详细的量刑框架,依据危害程度(轻微、中等、严重)与罪责程度(低、中、高)划分。参考量刑区间如下:
| 罪责程度 | 轻微危害 | 中等危害 | 严重危害 |
|---|---|---|---|
| 低 | 罚款或最高6个月 | 6至15个月 | 15至30个月 |
| 中 | 6至15个月 | 15至30个月 | 30至45个月并附加鞭刑 |
| 高 | 15至30个月 | 30至45个月并附加鞭刑 | 45至60个月并附加鞭刑 |
凡拍摄内容涉及裸露的私密部位,或内容被广泛传播且受害人身份可识别的情形,原则上应处以鞭刑。
深度伪造与人工智能生成的私密图像
现行法律
Section 377BE中现行的「私密图像(intimate image)」定义,涵盖了通过改动或操纵现有录音录像或图像所制作的图像。完全由人工智能合成、并非源自受害人真实录音录像的私密图像,则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其可能不符合现行的法定定义。
检察官和受害人目前可以依赖相邻条款:
- Section 499(刑事诽谤): 人工智能生成的私密图像,若虚假地将某种行为归于可识别身份的个人,可能构成诽谤,依据Section 500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
- Section 415(诈骗): 用于欺骗受害人以谋取财务利益的深度伪造内容,触发诈骗条款。
- POHA Section 3与Section 4: 传播深度伪造内容以造成骚扰、惊恐或困扰,构成骚扰罪行。
- 《Films Act 1981》section 29至30: 传播淫秽影片,或为传播目的而持有淫秽影片,依据section 29构成罪行,最高罚款S$80,000并最高监禁2年。依据section 30单纯持有的最高罚款为S$20,000、最高监禁6个月;若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影片属淫秽内容的累犯,则最高罚款升至S$80,000、最高监禁2年。这些条款可延伸适用于深度伪造色情视频。
拟议中的《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 2025》
October 2025,新加坡内政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提出《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并完成一读。该法案拟扩大Section 377BE中「私密图像」的定义,涵盖完全由人工智能合成、并非改动自现有图像的内容。该法案还拟新增一项独立罪行,针对未经同意制作私密图像(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版本)的行为,处罚力度与Section 377BB相当(最高监禁两年、罚款或鞭刑)。
该法案直接回应了现行法律中已识别出的空白。一旦通过,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将全面涵盖从偷窥录制到人工智能生成的NCII在制作、传播及持有各阶段的行为。
网络安全守则
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IMDA)的《网络安全守则》(Online Safety Code)自July 2023起生效,要求被指定的社交媒体服务主动减少用户接触包括NCII在内的有害内容。被指定的服务须承担及时移除此类内容的运营义务。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OCHA)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自1 February 2024起部分生效,其中操作守则(codes of practice)相关条款自24 June 2024起生效。OCHA主要作为一部平台监管法规运作,而非针对个人行为的法律。
当有合理怀疑认为某项网络活动是为促成附表所列刑事罪行时,OCHA授权指定官员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及个人发出指示。在录音相关场景下,相关指示包括:
- 停止通信指示(Stop Communication Directions): 要求网络平台移除内容或限制对内容的访问
- 账户限制令(Account Restriction Orders): 限制或暂停被用于促成犯罪活动的账户
- 实施指令(Implementation Directives): 要求平台建立系统以侦测和打击刑事内容
OCHA涵盖与国家安全、国家和谐及个人安全相关、并具有网络关联性的罪行。在网上传播偷窥或NCII内容,除触发Penal Code下的直接刑事责任外,还可能触发OCHA的相关权力。《Elections (Integrity of Online Advertising) (Amendment) Act 2024》还禁止在选举期间传播描绘候选人的深度伪造内容,个人违反者最高可处罚款S$1,000及/或最高监禁12个月。

在新加坡录制警务人员
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专门禁止在公共场所拍摄或录制正常执勤的警务人员。录制警方的拘捕、对峙或公开互动,一般属于合法行为。
然而,以下若干限制仍然适用:
- 受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s): 根据《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ct 2017》section 29,未经授权拍摄受保护区域或受保护场所(可能包括指定警局、政府设施或其他指定场所)的照片或影像,构成罪行。处罚可包括罚款及监禁。
- 妨碍执法(Obstruction): 若录制行为对警方行动造成实际干扰,Penal Code Section 353(对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施以袭击或刑事暴力)及相关条款可能适用。
- 特别紧急权力(Special Emergency Powers): 根据授予警察总监(Commissioner of Police)的紧急或特殊事件权力,当局在行动期间,可禁止在拍摄或录像会损害执法效力的特定区域内进行拍摄或录像。
- 《Public Order Act 2009》: 拍摄活动可能受管理公共秩序事件的警务人员所发出指示的约束。
实际操作中,新加坡警察部队(Singapore Police Force)期望旁观者与正在进行的行动保持安全距离。在不妨碍警务人员的情况下保持一定距离进行录制,仍属合法。
工作场所录音
员工录制同事或管理层
新加坡没有任何法规明确禁止员工录制其本人参与的工作场所对话。员工录制纪律会议、绩效考核,或与管理层的对峙,并不因录制本身而构成刑事罪行。
法律风险出现在披露阶段。如果录音包含机密商业信息,而员工将其分享给竞争对手、媒体或其他第三方,雇主可能提起违反保密义务的索赔。新加坡的雇佣合同通常包含保密条款;通过未经授权披露录音信息而违反这些条款,可能构成纪律处分或解雇的依据。
雇主监控与CCTV
新加坡的雇主可以部署CCTV摄像头及其他监控工具,但必须遵守PDPA。《PDPC Advisory Guidelines》(May 2024修订版)列明了以下要求:
- 须提供告示: 雇主必须在员工及访客进入受监控区域之前,张贴清晰、显眼的告示,告知CCTV正在运作。
- 正当目的: 监控必须服务于正当的商业目的,例如安全保障、防损或人身安全。
- 数据最小化: 影像资料只应在所声明目的合理必要的期限内保留。
- 访问控制: 只有获授权人员才能查看或访问录像。
- 秘密监控受到限制: 除非有具体且有记录的正当理由,例如调查可信的犯罪嫌疑,否则PDPA一般不允许秘密监控。
《Employment Act》并未在PDPA之外,对工作场所监控施加额外的同意要求,但雇主应制定书面的监控政策,并向员工传达该政策。
PDPA的雇佣豁免
PDPA的Section 17及第二附表(Second Schedule)允许雇主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为管理或终止雇佣关系、或为绩效考核、晋升适任评估等评估目的,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及披露员工的个人数据。只要目的真实、数据使用相称,为此类目的所作的录音无需个人同意。
在公共场所录制
新加坡法律一般允许在公共场所进行摄影和录像。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在街头、公共活动或购物区域拍摄他人之前须取得同意。
关键的限制在于合理的隐私期望。即使是在名义上的公共场所,若在更衣区、厕所隔间内录制他人,或以拍摄到私密身体部位的方式进行录制,无论该地点在技术上是否对公众开放,均构成Section 377BB下的偷窥罪行。
其他限制包括:
- 商业用途: 若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可识别个人的录像被用于商业目的,PDPA可能要求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 受保护场所: 未经授权,禁止在指定受保护区域拍照,包括政府设施、军事设施及警局。
- 拍摄许可: 在公共街道上录制无需许可(前提是不妨碍交通),但在购物中心、商业大楼及受管理的公共设施内拍摄,通常需要业主许可。
- POHA: 利用录音系统性地监视、骚扰或恐吓他人,无论录制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均违反POHA。
跨境录音
当通话或通讯跨越国界时,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录音法律可能同时适用。例如,新加坡与澳大利亚之间的通话,可能同时涉及新加坡的PDPA与澳大利亚各州的同意法律。
实际的风险管理做法是遵循所有适用司法管辖区中最严格的规定。对组织机构而言,这通常意味着在录制任何国际通话之前,应取得所有各方的明示同意,而非依赖新加坡的通过通知推定同意机制。
PDPA的域外效力: PDPA的Section 26规范跨境数据转移。新加坡境内的组织机构若录制与海外对方的对话,即是在新加坡境内收集个人数据;PDPA适用于该录音。当录音其后被转移至新加坡境外时,该组织机构必须确保接收方维持相当水平的保护标准。
《Computer Misuse Act》的域外效力: 只要相关计算机或电子通讯位于新加坡境内,《Computer Misuse Act》即适用于任何人,无论其国籍或所在地。境外人士若截取经由新加坡基础设施传输的通讯,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管理国际客服中心的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采取统一的「先取得同意」策略:以适合每个司法管辖区的语言提供清晰的录音通知,并在录音开始之前让来电者有权选择拒绝。
企业合规摘要
在新加坡运营、并录制对话或部署监控的组织机构,应落实以下措施:
| 要求 | 行动 | PDPA参照条款 |
|---|---|---|
| 同意 | 在录音前取得同意或发出通知 | Section 13, 15A |
| 通知 | 在录音开始前告知个人录音目的 | Section 20 |
| 目的限制 | 仅将录音用于所声明的目的 | Section 18 |
| 访问控制 | 仅限获授权人员访问 | Section 24 |
| 保留限制 | 不再需要时删除录音 | Section 25 |
| 数据泄露应对 | 就须强制通报的泄露事件通知PDPC | Section 26D |
| 数据保护官 | 为组织机构指定一名DPO | Section 11(3) |
| 跨境转移 | 转移前确保接收方提供相当水平的保护 | Section 26 |
个人与组织机构对照
| 情境 | 个人 | 组织机构 |
|---|---|---|
| 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 | 一般允许,无需通知 | 必须依据PDPA通知并取得同意 |
| 录制电话通话 | 无特定禁止规定 | 必须在录音开始前通知来电者 |
| CCTV/监控 | 受偷窥相关法律约束 | 必须遵守PDPA,张贴告示 |
| 分享录音 | 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民事索赔的风险 | 必须遵守PDPA披露规则 |
| 在公共场所录制 | 一般允许,偷窥例外情形适用 | PDPA商业用途同意要求适用 |
| 违规处罚 | 民事责任,偷窥行为面临刑事制裁 | 最高罚款S$1M或营业额的10% |
相关的新加坡录音指南
本概览与本网站新加坡板块中的其他详细指南相辅相成。
- 新加坡录音法是该主题的板块枢纽页面。
- 在新加坡未经同意录制对话是否合法?逐一情境地梳理了参与者问题。
- 秘密录音能否在新加坡法庭上使用?涵盖了可采纳性及以相关性为基础的检验标准。
- 如何向PDPC投诉说明了当组织机构滥用您的录音时可采取的途径。
常见问题
我可以在新加坡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吗?
一般来说可以。新加坡没有一般性的窃听法规,因此参与者录制自己参与的对话,并不因录制行为本身而构成罪行。《Computer Misuse Act 1993》section 6并不改变这一点,因为该条款涉及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服务,而非对话另一方是否同意。限制出现在事后:分享包含机密信息的录音,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的索赔依据,而偷窥或私密录音本身就构成严重的刑事罪行。
在新加坡,未告知对方录制对话是否合法?
对私人个人而言,是合法的。新加坡没有禁止参与者录制自己对话的窃听法规。然而,如果对话包含机密信息,分享或使用该录音可能使您在民事法庭上面临违反保密义务的索赔。组织机构则必须遵守PDPA,并在录音前通知个人。
PDPA对录制通话的企业有哪些规定?
企业必须在录音开始前告知来电者通话可能被录音,并说明目的。大多数企业在通话开始时使用自动语音提示。录音只能用于所声明的目的,必须妥善保管,并在不再需要时删除。违规行为可能导致PDPC处以最高S$1 million或年度新加坡营业额10%的罚款。
在新加坡,我的雇主可以在工作场所监控我吗?
可以,但须附带PDPA义务。雇主可以部署CCTV及监控工具,但必须张贴显眼的告示,告知员工和访客监控的存在,须具备正当商业目的,限制数据保留期限,并将访问权限限于获授权员工。除非有书面记录的正当理由,例如调查涉嫌犯罪行为,否则一般不允许秘密监控。
在新加坡,偷窥及未经同意的私密录像面临哪些处罚?
Section 377BB下的偷窥罪行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罚款、鞭刑,或以上任意组合。Section 377BC下传播偷窥内容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Section 377BE下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视严重程度不同,处罚可从罚款到最高60个月监禁不等。若受害人未满14岁,则适用强制监禁。
在新加坡,人工智能生成或深度伪造的私密图像是否违法?
现行法律在Section 377BE下,涵盖通过改动或操纵现有录音录像所制作的私密图像。完全由人工智能合成、并非源自真实录音录像的图像,则可能不在该定义范围之内。October 2025提出的《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拟通过扩大定义以涵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新增制作此类图像的罪行,填补这一空白。在该法案通过之前,检察官依赖刑事诽谤(Section 499)及POHA的骚扰条款。
录音能否在新加坡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新加坡法院通常接纳所有相关证据,不论其取得方式如何。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音频和视频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及刑事诉讼中提交。录音的可采纳性,与制作或分享该录音的合法性,被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是什么,它如何影响录音行为?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自1 February 2024起生效,赋予当局权力,针对传播刑事内容的网络平台及个人发出停止通信指示和账户限制令。该法适用于在网上传播偷窥或NCII内容,除Penal Code下的直接刑事责任外,还能实现平台内容的快速下架。
来源与参考资料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PDPA)(sso.agc.gov.sg).gov
- 《Penal Code 1871》Sections 377BB至377BF(偷窥罪行)(sso.agc.gov.sg).gov
- 《Computer Misuse Act 1993》Section 6(未经授权截取)(sso.agc.gov.sg).gov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sso.agc.gov.sg).gov
- 《PDPC Advisory Guidelines on the PDPA for Selected Topics》(2024年5月修订版)(pdpc.gov.sg).gov
- PDPC关于PDPA立法的概述(pdpc.gov.sg).gov
- 新加坡司法机构:为《防止骚扰法》案件准备证据(judiciary.gov.sg).gov
- PDPC对Marina Bay Sands数据泄露事件处以罚款(2025年)(pdpc.gov.sg).gov
- 《2025-2026年数据保护法律与法规报告:新加坡》(iclg.com)
- 《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新加坡法规在线(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so.agc.gov.sg).gov
- 新加坡内政部(MHA):《刑法(杂项修正)法案》一读(mha.gov.sg).gov
- 新加坡内政部(MHA):《网络刑事危害法》于2024年2月1日生效(mha.gov.sg).gov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mendment) Act 2020》——新加坡法规在线(sso.agc.gov.sg).gov
- Nicholas Tan Siew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23] SGHC 35(偷窥罪量刑框架)(elitigation.sg)
- Public Prosecutor v GED [2022] SGHC 301(传播私密图像量刑框架)(elitigation.sg)